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47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韩蒂卫浴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市场恒胜路16号。
经营者:靳红然。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韩蒂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