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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泽华与眉山市恒辉天然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3号
案件名称邵泽华与眉山市恒辉天然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泽华,眉山市恒辉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3号原告邵泽华,男。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眉山市恒辉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南城镇下牛市街。

法定代表人邱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兵。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邵泽华与被告眉山市恒辉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天然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邵泽华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恒辉天然气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邵泽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恒辉天然气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泽华撤回对被告眉山市恒辉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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