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76号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建航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地址济南市二环北路与无影山路北路交界处(泺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A6排2号)。
经营者王建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建航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