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24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顺荣便利店,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经营者:戴顺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顺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