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8号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海华、周巍,均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新海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136号(2-9)。
法定代表人:袁炜。
委托代理人:王凌翔、傅丹辉,均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富乐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吴淑联。
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新海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富乐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