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13号之一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迪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经营者:金国平,男)。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楼美花,女,住浙江省义乌市。
系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济南,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燕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楼美花、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