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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华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021号
案件名称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华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王乐成,山东省华强企业集团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21号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京玺,系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乐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张昭鑫,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华强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邢守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乐成、山东省华强企业集团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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