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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高唐县姜玉坤眼镜店、高唐县姜玉坤眼镜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5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高唐县姜玉坤眼镜店、高唐县姜玉坤眼镜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高唐县姜玉坤眼镜店,高唐县姜玉坤眼镜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19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姜玉坤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经营者毛芳香。

被告高唐县姜玉坤眼镜连锁店(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经营者毛勇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姜某眼镜店、高唐县姜某眼镜连锁店(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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