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22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耿小红,女,1961年11月11日,住上海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浦东沪南路****号***号门面。
被告:滨海县旺鑫米厂,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汛坎路*号。
投资人左克亚。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滨海县旺鑫米厂、耿小红侵害实用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