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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夏敦煌科技有限公司、罗昭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09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夏敦煌科技有限公司、罗昭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夏敦煌科技有限公司,罗昭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099号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夏敦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昭杰。

被告:罗昭杰。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夏敦煌科技有限公司、罗昭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43××××.4)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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