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9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祥汽车配件部,住所地威海高区。
主要负责人:郭永胜,经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东海昊汽配经销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