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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深圳市龙悦数码有限公司、庄婵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171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深圳市龙悦数码有限公司、庄婵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深圳市龙悦数码有限公司,庄婵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171号原告:刘向东,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悦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庄婵君。

被告:庄婵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市龙悦数码有限公司、庄婵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300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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