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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平和县精益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6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平和县精益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平和县精益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16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和县精益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平和县。

主要负责人:方春明,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明,男,汉族,系平和县精益眼镜店员工,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精益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傅舒惠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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