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15号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创业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曹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泗美围。
法定代表人:陈杰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