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35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麦田歌厅,住所地射阳县。
经营者:周福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麦田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