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796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商玛商行,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号A-B1。
经营者:周键,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莲房村*******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商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亚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