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01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承德市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诉被告承德市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