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263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保祥鞋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经营人陈保祥,男,住址广东省雷州市沈塘镇。
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魏锦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保祥鞋店、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