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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与方培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706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与方培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方培基,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培基,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XX强。

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培基及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住地所虽在福建省晋江市,但另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裁定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上诉人与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并不是生产商与销售商的关系,二者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买卖合同关系。

方培基在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经营场所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上诉人及其授权经销商所提供。

上诉人与方培基以及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之间均未发生过任何买卖合同关系,无任何关联,本案应分庭审理。

二、原审法院不是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方培基诉上诉人无管辖权。

三、即使按照方培基诉称上诉人实施了侵犯其外观专利行为,则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生产地都在福建省晋江市,故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应为福建省晋江市。

四、鞋底属于通用性比较强的产品,鞋类产品除商标外其他多数通用部件的互相参考借鉴均属正常的行业行为。

方培基并无生产鞋类产品以及鞋底的经验和能力,也从未销售过相关产品,却通过市场参考抢注某个部件的外观专利。

在从未发过任何告示文件或通知经销商或厂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前提下,就状告各地经销商和厂家,以此获取巨额赔偿金,存在恶意诉讼意图。

由于上诉人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为便于本案诉讼便利,请求支持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方培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方培基以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销售由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生产的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方培基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方培基起诉时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2014)粤广海珠第4469号《公证书》,初步证明其向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购买的产品上有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的标识,至于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是否确实存在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院现不予审查。

综上,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无任何关联,不能以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的住所地来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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