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44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龙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生路141号。
经营者:蔡昌盛,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龙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龙日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