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333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敬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新潮流文体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方微平。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新潮流文体批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