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70-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绍林,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
系中山市古镇凯丰灯饰门市部经营者,现已吊销。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杰,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闽峰,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上诉人谭绍林、凌杰因与被上诉人孙闽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03068××××.7、ZL20123012××××.1、ZL201023061××××.5)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53-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三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三案中,谭绍林、凌杰虽然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四川省,但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三案享有管辖权。
谭绍林、凌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谭绍林、凌杰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谭绍林、凌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且不在广东省广州市工作;
本三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三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由该法院管辖更方便案件的审理。
孙闽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孙闽峰提交一份由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3)粤中桂山第7877号公证书,以证明孙闽峰的委托代理人潘海燕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在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太古灯饰广场二楼的一间店铺(该店铺门口贴有“KAIFENG凯丰”字样的字牌,门牌号:××,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编号为NO0000491××××《凯丰·灯饰订货合同》的订单一份、盖有“中山市古镇凯丰灯饰电器厂”印章的编号为NO020078××××《收据》一份、印有“谭绍林”名字的名片一张,等等。
该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产品封存的整个过程均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三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孙闽峰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在广东省中山市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故广东省中山市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广东省中山市可认定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三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三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谭绍林、凌杰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对于谭绍林、凌杰主张将本三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谭绍林、凌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