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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0102刑初1991号
案件名称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向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99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

辩护人刘伟,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第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从广州市等地低价购进阿迪达斯品牌服饰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部市场新时代1楼1136号佐曼琦商铺内销售牟利。

同年11月30日,工商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及被告人向某某位于东部市场新时代8楼8178号库房内,查获标识为阿迪达斯品牌的服饰1298件及销售帐本22册。

经上述品牌生产厂家鉴定,上述查扣的品牌服饰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价值90471元。

经甘肃泰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查扣的销售帐本实际销售金额为138793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向某某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初犯,有自首坦白情节,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从广州市等地低价购进阿迪达斯品牌服饰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部市场新时代1楼1136号佐曼琦商铺内销售牟利。

同年11月30日,工商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及被告人向某某位于东部市场新时代8楼8178号库房内,查获标识为阿迪达斯品牌的服饰1298件及销售帐本22册。

经上述品牌生产厂家鉴定,上述查扣的品牌服饰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价值90471元。

经甘肃泰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查扣的销售帐本实际销售金额为13879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假冒品牌的服饰、陆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初犯,有自首坦白情节,请从轻处罚。

经查,本案系工商行政部门接举报后进行查处移交警方立案,被告人如实接受工商和公安机关的询问和讯问,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但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支持。

被告人部分假冒商标的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未遂。

依法从轻处罚。

为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维护产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

(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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