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39号原告(申请人):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
法定代表人:陈醒秋,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东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东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被申请人):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沈华。
被告(被申请人):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胡锜听。
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次冻结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g×××1@163.com、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00×××00@163.com内款项10万元。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对该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guyue327541@163.com、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00×××00@163.com账户内款项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