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465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注册号:100000000001197(4-1)。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苏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和路26号。
注册号440684600180220。
经营者:陈庆辉,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林,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