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46号原告:林增通,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途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大院一号楼自编412a铺。
法定代表人:林洁。
原告林增通与被告广州途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686209.8、名称一种车载加湿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林增通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增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林增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