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331号原告:邝双发,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嘉特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泽。
被告:深圳市誉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疆。
原告邝双发诉被告永康市嘉特瑞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13××××.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邝双发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双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双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邝双发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