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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沃玛超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民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沃玛超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民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沃玛超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民和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6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沃玛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西路**号。

经营者:汪美芬。

被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民和超市。

经营场所: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塘东大街**号。

经营者:朱建有。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男,系超市员工。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沃玛超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民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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