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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与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041号
案件名称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与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41号原告: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RICHARDADAMNORWITT,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梁朝旭。

原告广州安费诺诚信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名称为“一种带温度控制器的新能源汽车电连接器”,申请号为201620143796.0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6年7月13日获得授权,发明人为案外人刑XX、陈XX等五人。

刑XX、陈XX曾于2013至2016期间在原告公司任职,并分别负责原告公司带温度控制器的新能源汽车电连接器的产品开发与客户对接业务,后两人借助被告公司就上述产品所使用技术方案申请并获得涉案专利,并相继从原告公司离职。

原告认为,被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公司的带温度控制器的新能源汽车电连接器使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

涉案专利系案外人刑XX、陈XX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原告所有。

原告据此请求判令:一、确认201620143796.0专利归属原告享有;

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内有权审理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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