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4016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芳玲,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芳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芳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