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娜,女,汉族,1965年1月21日生,某店业主。
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安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知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