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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许海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湖德知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许海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许海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知初字第32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海锋,系德清乾元创天地通讯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海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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