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160号罪犯朱盛涛,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嘉秀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盛涛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盛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盛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盛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盛涛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