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远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易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远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昌市远迅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提出对被告南昌市远迅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计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