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东明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区华明大道20号。
组织机构代码:55945246-2。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晓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京协成经贸公司C011。
组织机构代码:75528234-1。
法定代表人:赵金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家绪,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织机构代码:10374283-2。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婍秋,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东明阁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天津东明阁餐饮有限公司以与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东明阁餐饮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东明阁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天津东明阁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