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3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红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红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