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毕文广,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芮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雅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芮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雅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芮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雅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