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22、1123号原告:阮子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山、蓝亮,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友之诚舞台铝架设备厂,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朱玉平。
被告:朱玉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系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友之诚舞台铝架设备厂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原告阮子清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友之诚舞台铝架设备厂、朱玉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阮子清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子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子清撤回起诉。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22号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23号受理费为1800元,两案诉讼费合计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23号案一审案件保全费82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2370元,由原告阮子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