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44-3号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姚欣怡,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晓燕,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就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081006××××.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其受理,随后被告以涉案专利不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在本案中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