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名生食杂店,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经营者,李名生。
委托代理人李常霞,女,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川石乡洋屯村原址巷*号,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系经营者的女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名生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名生食杂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