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401号原告YN日兴商事株式会社(YNNIKOHCO,LTD)。
住所地:日本。
法定代表人西林秀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华阳汽车配件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李树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YN日兴商事株式会社诉被告东莞市莞城华阳汽车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YN日兴商事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莞城华阳汽车配件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87.5元,由原告YN日兴商事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