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王孝明,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臻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曲世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明诉被告义乌市臻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王孝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