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安阳高新区星火电线电缆经销部,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五金交电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孙建委,该经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贺军,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系该经销部员工。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星火电线电缆经销部侵害商��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区星火电线电缆经销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区星火电线电缆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