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淑兰,系兰沁日化经营者,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淑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且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