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宏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梁东路1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易平、戴瑞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力纳克传动��统(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路上合工业园B栋。
法定代表人SimonCharlesJenkinso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东、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宏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力纳克传动系统(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纳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纳克公司原审诉称,其系“具有过载离合器的线性执行机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宏霸公司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构成侵权,请求确认宏霸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宏霸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原审��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管辖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不包括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该院依法无权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宏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且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宏霸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宏霸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原审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有专利���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但并不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
本案中,宏霸公司的住所地在无锡市,原审法院作为宏霸公司住所地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宏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