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15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志文、欧发达。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旺轩超市。
经营业主:汪芳,女,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涛路**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旺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
在审理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以当事人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旺轩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