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309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9号4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东,公司员工。
被告:蠡县庄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埝头乡屯里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政,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蠡县庄美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