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77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彩蝶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52-5。
法定代表人:胡绍坤。
被告:张雪东。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彩蝶飞商贸有限公司、张雪东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彩蝶飞商贸有限公司、张雪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