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00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代运,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常宁市。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刑事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代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4)穗天法知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胡代运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缴获的Windows7Professional英文专业版软件光盘130套、office2010英文专业版软件光盘50套以及带有“Microsoft”注册商标的WindowsVistaBusiness英文商业版软件授权许可证1800个、Windows7HomeBasic英文家庭普通版软件授权许可证210个、WindowsXPHome英文家庭版软件授权许可证1500个、WindowsXPProfessional英文专业版软件授权许可证500个,均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胡代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