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家德利购物中心,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吴集镇吴集街。
经营者顾桂英,个体工商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家德利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淮阴区家德利购物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